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财政局修订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自治县财政局 2020-11-16

  一、修订背景

  2020年1月3日,财政部公布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以下简称《办法》),为贯彻落实《办法》,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有必要对我县2016年制定的《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进行修订。

  二、修订依据

  (一)《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综〔2020〕45号)。

  三、主要修订内容说明

  (一)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依据财政部发布的《办法》重新界定了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范围,将购买主体修改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为各级国家机关。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可以参照执行”。将承接主体修改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为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承接主体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购买内容。

  增加了6类事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内容:“一是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二是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三是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四是融资行为;五是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六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业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政府购买服务是政府服务提供方式重大创新,强调从“养人办事”提供服务向“花钱买服务、办事不养人”转变,这种契约化服务提供方式具有权责清晰、结果导向、灵活高效等特点。为防止地方和部门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举债融资、变相用工、将本该自己直接履职的事务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外包出去,转嫁工作责任。为此,财政部新发布的《办法》明确以上6项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负面清单”。

  (三)指导目录。

  指导目录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2019年修订)》执行。

  (四)资金管理。

  增加改革预算编列方式的内容。实施方案在资金管理方面增加“参照自治区本级的做法改革部门预算编列方式。逐年将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由其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形式实施。即将项目的经费预算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调整到部门本级管理,由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审核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报送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预算建议,合理编制项目所需支出预算。”改革预算编列方式,有利于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环政办发〔2020〕181号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印发《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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