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自己的银行卡 他们分别获刑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2021-02-04 阅读量 2781

  贩卖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一张仅获利几百元,诈骗分子利用这些银行卡实施网络犯罪活动却获利上百万!今年1月1日至1月31日,陆川法院共审结11起11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在此,法官提醒,买卖、租借银行账户、电话卡已经严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将会被依法惩处,切勿因小利误入歧途。

  11人贩卖或出借银行卡

  诈骗分子借机获利616万多

  1999年出生的庞某,初中毕业在家无所事事,办理了一套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使用,非法获利500元,该银行卡被用于诈骗,致使赵某、徐某受损52532元。

  2001年出生的丘某,放假在家为搞点零花钱,特地办理4张银行卡及配套的U盾、手机卡转卖给黄某,获利5000元。黄某利用丘某的银行卡实施网络诈骗,收取诈骗金额151664元。

  2002年出生的陈某,想着来钱快,通过卖银行卡给林某在赌博网站刷流水,获利600元,林某后利用该银行卡诈骗陕西某医药公司,获利高达480万元。

  ……

  2021年1月1日至1月31日,陆川法院一共审结11起11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该系列案中涉案人员年轻化特征明显,11人平均年龄约23岁,年龄最小的陈某犯罪时才刚满18周岁。令人唏嘘的是,他们贩卖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一张仅获利几百元,诈骗分子利用他们的银行卡实施网络犯罪活动却获利上百万!据统计,11名被告人向犯罪分子贩卖或出借银行卡等实名支付工具,犯罪分子借机实施诈骗获利616.8474万元。

  何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

  多名被告人提出疑惑

  “我就是借一下我的卡给我老表用,他被银行拉黑了,我也是好心。”被告人丘某矢口否认犯罪行为;

  “我没有帮助啊,我都不认识那个诈骗的人,我也没卖我的银行卡给王某(另案处理)。”卡被多次转让后落到其他人手里,被告人陈某表示很“无辜”。

  法庭上的狡辩,不能掩盖他们贩卡的主观恶性。何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法庭上多名被告人提出疑惑。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

  法院审理该系列案认为,11名被告人违反银行卡、电话卡等管理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非法出租、出借、转让银行卡或支付账户及其配套使用的U盾、电话卡等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其行为实属为专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有效工具,触犯刑律。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导致非法获利增加,严重危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经济建设,应予以严惩。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情节、犯罪后果等因素量刑,判决各被告人获刑5个月至10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000元至6000元不等。

  法官提醒

  勿因小利误入歧途

  “实名不实人”的银行卡、电话卡一旦沦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一经查处,涉案卡的所有人也会受到牵连,不仅面临其名下所有卡或者业务都可能被暂停以及个人征信上也留有污点、影响贷款等问题,其贩卡行为还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广大群众尤其是大中专学生,一定要重视自己的信息安全, 绝对不能出租、出售、出借或者购买银行卡或支付账户(微信、支付宝等), 要善于保护信息安全,不能滥用、误用个人信息。

  原标题:出售自己的银行卡  他们分别获刑 今年1月,陆川法院审结11起11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

  (责任编辑: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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