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青秀法院 2020-02-05 阅读量 573

  为全力保障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决维护我市社会大局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近期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南宁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疫情防控期间依法严厉查处下列行为:

  一、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指挥部门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措施的;

  二、确诊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人员,拒不接受检疫、治疗、强制隔离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传染病源传播的;

  三、按相关规定应当隔离者或居家医学观察者,拒不按规定执行隔离或居家医学观察的;

  四、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卡口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车辆检查、体温检测、人员身份核查等防疫措施,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检查站(点)的;

  五、谩骂、侮辱、威胁、伤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卫生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和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保安、志愿者、社区人员及其他群防群治人员的;

  六、扰乱医疗机构及隔离观察点正常秩序,拒不服从防疫现场管控,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治物资运输车辆等通行的;

  七、编造、散布涉及疫情的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

  八、违反相关规定,在私人场所或公共场所举办节庆、聚会、聚餐等活动,不听劝阻,对疫情防控造成负面影响的;

  九、拒不执行歇业、休市等疫情防控禁令、规定,违规开(复)工组织人员集聚的;

  十、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或者编造虚假信息推销商品和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

  十一、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

  十二、哄抢或损毁涉及疫情防治的物资和药品的,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

  十三、随意倾倒或者处置含有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

  十四、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宰杀、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五、其他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具有上述行为的相关人员,将依法视情节分别予以批评教育、警告训诫、行政强制、罚款拘留等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从重、从快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中共南宁市委政法委员会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宁市人民检察院

            南宁市公安局

            南宁市司法局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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