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干扰、破坏村(社区)“两委” 换届选举秩序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玉林市公安局 2021-01-08 阅读量 585

  为确保玉林市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严厉打击干扰、破坏选举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依法保护村(居)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严厉打击以下干扰、破坏选举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以恐吓、伤害、毁坏财产、诋毁名誉等手段进行要挟,迫使选民、候选人不能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及选举工作人员不能正常履行组织和管理职责的;

  (二)以捏造事实、颠倒是非、串联煽动、造谣惑众等手段,影响选举正常进行的;

  (三)采用伪造选民证、选票、选民名单、候选人名单、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等选举文件,或者虚报选举票数、虚假委托投票等方式破坏选举的;

  (四)组织、雇佣、教唆社会闲散人员等进入选举现场,起哄闹事、无事生非,扰乱选举秩序的;

  (五)在选举现场辱骂、围攻选民、候选人或者工作人员,以煽动闹事、冲击会场等方式破坏正常选举秩序的;

  (六)在选举现场抢夺、砸毁票箱或者撕毁选票,影响选举正常进行的;

  (七)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候选人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八)利用宗族、家族势力或者“村霸”等黑恶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工作正常进行或者妨碍选民、候选人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九)对选民、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进行人身伤害的;

  (十)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诽谤中伤候选人,企图使候选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

  (十一)公然侮辱候选人,或者捏造事实通过电话、书信、传单、网络、张贴字报等方式进行散布,损害候选人人格,诋毁候选人名誉的;

  (十二)在选举现场聚众斗殴,随意殴打、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以及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

  (十三)编造、传播、散布干扰换届的言论和消息,煽动、串联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扰乱国家机关办公秩序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十四)其他破坏选举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对干扰、破坏选举的违法犯罪行为,坚持“有报必查、露头就打”的原则,依法从严查处、严厉打击。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当选的,由有关部门认定其当选无效。

  三、党员干部有隐瞒、包庇、袒护、插手换届选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放纵、包庇“村霸”和宗族等黑恶势力,致使其坐大成患,或者收受贿赂、徇私舞弊,为“村霸”和宗族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依法予以查处。

  四、鼓励广大群众检举揭发上述违法犯罪行为,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将给予相应奖励,并对举报人保密。对选举工作中检举、控告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从重惩处。(举报电话:110)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玉林市公安局

2021年1月8日

  (责任编辑: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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