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政办发〔2020〕146号

环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09-14 阅读量 20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环江中直区直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2日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

  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9〕102号)及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20年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桂卫人口发〔2020〕3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婴幼儿照护服务是指为3岁以下幼儿及其家长提供幼儿保育和科学育儿指导的服务。照护机构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由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举办,面向3岁以下幼儿,尤其是0—1岁幼儿以照护为主、2—3岁幼儿实施保育为主、教养融合的幼儿照护的全日制、半日制、或计时制机构。按照“政府引导、家庭为主、托育为补、多方参与,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总体思路,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的体制机制,大力促进托幼一体化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多方参与,以多种形式形成管理规范、主体多元、布局合理、服务优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多样性需求。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家庭为主,托育补充。人的社会化进程始于家庭,家庭对婴幼儿成长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坚持以家庭养育为主,儿童监护抚养是父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政府及社会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并对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减少家庭对婴幼儿养育的负担。

  2.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相关政策,发挥政策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引导作用,统筹各方资源,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3.安全健康,科学规范。按照儿童优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4.属地管理,分类指导。各(乡)镇要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作基础和群众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底,我县初步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原则上选择在条件成熟的县城区或乡镇建成1-2所具有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在全县全面推行奠定基础。

  到2021年,至少建成1-2所标准化、规范化的婴幼儿托育试点示范机构。

  到2025年,我县基本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形成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县、乡、社区和人群集中居住、人口在1万人以上的乡镇,有条件的农村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中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推广婴幼儿早期发展项目。婴幼儿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广大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得到基本满足。

  四、主要任务

  (一)加快建设儿童早期成长发展政策支持和指导

  1.营造支持家庭育儿环境。依法落实国家及自治区产假、哺乳假等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维护女职工权益,禁止用人单位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给予降薪、辞退、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等行为。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自治县人社局、总工会、卫健局、妇联)(排在第一位的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2.建立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中心。在自治县妇幼保健院设立托育照护服务指导中心,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培训、托育机构管理咨询、家庭养育指导等服务。充分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妇儿之家、托育机构等平台,针对婴幼儿生活照料、保健护理、个体发展等情况,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为家长、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科学照护指导和相关知识培训,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全面发展,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责任单位:自治县卫健局、妇联、团县委、总工会,县计生协会)

  3.认真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方针,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为婴幼儿家庭开展宣传教育、新生儿访视、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开展婴幼儿早期发育异常风险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听力筛查、视力筛查、孤独症早期筛查,提供针对性干预、矫正和治疗。提高母乳喂养率,培养科学喂养行为习惯,提高婴幼儿食品质量与安全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县卫健局,县计生协会)

  (二)加快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效供给体系

  1.提供普惠托育服务有效供给。积极参加国家普惠性托育照护服务试点,负责编报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带动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工作,制定普惠性托育照护服务规划建设体系,建设示范性托育照护服务机构和具有普惠性托育服务项目。对公办及其他社会投资的普惠性托育服务项目,从用地保障、税费减免、水电费价格优惠、人才培养补助方面给予政策支持,为家庭提供价格合理、质量保证、方便可及的托育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县发改局、卫健局、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税务局)

  2.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相关规划。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和集约节约用地原则,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按照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场地,建设必备的服务设施及安全配套设施。在新建居住小区应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可按照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的标准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在2022年底前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创建安全、适宜、符合标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基础设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布局要充分考虑居住、就业、集中建成区域等因素,符合消防安全、疾病预防、环保等相关要求,并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需求。(责任单位: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河池环江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卫健局)

  3.积极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加大婴幼儿照护资源的统筹力度,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向托班延伸,增加托班规模,征收2—3岁的幼儿,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实行托幼一体化综合服务和管理。(责任单位:自治县教育局、卫健局、发改局、财政局、人社局)

  (三)加快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创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在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等就业人群密集区域建立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引导、培育、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县卫健局、发改局、市场监管局)

  2.支持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与驻地乡镇、社区共同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多种形式的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等机构承接社区公益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县总工会、卫健局)

  3.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采取开设幼托班等多种形式,提供2—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

  (责任单位:自治县教育局、卫健局、发改局、财政局、人社局)

  4.鼓励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在社区单独或联合建立公立、福利性、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充分发挥各级托幼和妇幼保健、计划生育、医疗机构等现有资源优势,探索、创新开展多层次、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中心,使居民得到就近方便可及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县财政局、卫健局、发改局、市场监管局)

  (四)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

  1.严格执行建筑设计各种规范和抗震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婴幼儿托育机构要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和国家相关抗震规定进行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县住建局、卫健局)

  2.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设置和规范。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场地设施、工作人员规模和配备、班型设置要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托育机构管理规范和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的规定,做好备案管理、收托管理、保育管理、健康管理、安全管理、人员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最大限度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让家长放心满意。(责任单位:自治县发改局、卫健局、民政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

  (五)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监管体系

  1.落实登记备案制度。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应在自治县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应在自治县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核准登记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及时向自治县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推送至自治县卫生健康部门。自治县卫生健康、编制、行政审批等部门应当将托育服务有关政策规定、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要求、托育机构有关信息在官方网站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责任单位:自治县党委编办,大数据管理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卫健局)

  2.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安全监督管理,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符合标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及监督检查情况。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按事权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负监管责任。自治县妇幼保健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等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凡未登记、注册或设施条件差、管理混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婴幼儿照护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责任单位:自治县卫健局、党委编办、大数据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民政局、教育局、发改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人社局)

  3.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乡(镇)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建立县级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备案、监管机制,各部门按事权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综合监督,并对日常监管负主要责任。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细则,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登记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等,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项目的,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管理规定,积极做好监管与服务工作。对监管不力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者,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自治县卫健局、大数据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民政局、公安局、教育局)

  4.抑制过高收费。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按照公平、合法、诚信原则,综合考虑服务成本、市场需求、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机构发展需要等因素合理制定,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示。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中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定价方式,由相关部门提出指导性收费标准。对备案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价格水平进行监测分析,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加强价格监管。(责任单位:自治县发改局、市场监管局)

  (六)加快建设完善政策保障体系

  l.优先用地保障。县自然资源局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责任单位: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加大扶持力度。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培养人才、综合奖补、融资支持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和用人单位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落实国家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积极做好社会资金的投入引导,促进社会化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多元化投入。(责任单位:自治县财政局、发改局)

  3.加快队伍建设。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管理,把职业道德教育作为从业人员岗前入职、在岗及转岗培训的必修课,提升从业人员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探索建立与婴幼儿照护服务职业相匹配的薪酬、福利待遇体系,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薪酬待遇。建立激励机制,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福利待遇,从职称晋升、薪酬待遇等方面予以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县人社局、卫健局)

  4.强化信息支撑。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结合婴幼儿照护服务实际,研发应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线上线下结合,在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本县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各部门履职过程中形成监管信息,加强归集共享,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和预警防控能力。(责任单位:自治县卫健局、发改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教育局、人社局、民政局)

  5.深化政策保障。全面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等6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精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执行与学校、幼儿园相同的价格政策。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政策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自治县财政局、税务局、发改局、卫健局)

  6.加强社会支持。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母婴室建设,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营造友好的婴幼儿照护环境。(责任单位:自治县发改局、卫健局、总工会、妇联)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了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要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成立自治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及实行联席会议工作制度(见附件2),明确各单位职责分工,加强部门协作,落实和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发力,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有序发展。

  (二)加强分类指导。坚持以服务促规范,以规范促发展,对托育机构进行分类指导、科学管理,鼓励探索照护服务新模式,为托育机构举办者提供便利服务。自治县妇幼保健院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业务指导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辖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监控巡查、业务指导。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积极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政策,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强化科学照护理念,提高科学照护知识知晓率。强化家长、社会参与照护服务的意识,促进各方合作共育,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照护服务发展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标准、规章制度落实到位。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引导各托育机构健康优质发展。

  附件:1.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领导小组

  2.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文件下载:

  环政办发〔2020〕146号 关于印发《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含附件).docx

  关联文件:

  关于《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的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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