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运送外国人偷渡入境广西,3人被批捕!

南宁晚报 2020-12-03 阅读量 2090

  闭某某、赵某某和潘某某在新冠肺炎肆虐的情况下仍铤而走险组织外国籍人员偷渡到我国境内,对我国疫情防控造成巨大的压力,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

  日前,南宁市西乡塘区检察院审结了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闭某某、赵某某和潘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以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对闭某某、赵某某和潘某某批准逮捕。

  闭某某等3人是组织非法偷渡团伙的成员,该团伙组织严密、分工明确,专门组织越南籍人员非法偷渡到中国境内,并帮其介绍工作与配偶。

  今年9月23日,闭某某接到越南同伙的通知称第二天将有一批越南籍人员要偷渡到中国境内,便联系赵某某于次日开车运送这批越南籍人员到南宁。

  次日早上,闭某某在广西崇左市龙州县水头口岸附近的高速路旁接到9名偷渡的越南人,赵某某驾驶一辆五座越野车到达此地,与闭某某一起将9名偷渡人员运往南宁市可利村。在途经南宁市江南区沙井高速收费站时遇到公安机关检查,赵某某为避免车上人员被盘查,便驾车强行冲卡逃往南宁市可利村。

  之后,赵某某联系在可利村等候的接头人阮某某(女,非法偷渡的越南籍人员,已另案处理)和潘某某(阮某某的未婚丈夫),潘某某按照阮某某指示将其中3名偷渡人员接走并交给阮某某安排住宿,阮某某接到人后随即被公安机关抓获。

  相关法规

  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官说:

  Q:如何认定闭某某、赵某某、潘某某组织他人非法偷渡国境的行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A:要触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前提是行为人有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并有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

  首先,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第一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本案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

  其次,犯罪嫌疑人在组织9名越南籍人员偷渡时,并没有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防疫部门的防疫规定,对入境的 9名越南籍人员进行隔离和检测。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

  最后,新冠肺炎目前仍在境外肆虐,从入境人员感染新冠肺炎的情况和前段时间云南瑞丽的疫情防控情况来看,非法偷渡的入境人员在我国造成新冠肺炎传播的风险极大,9名越南籍人员没有经过严格的隔离和检测,直接运送至我国境内,有引起新冠肺炎传播的巨大风险。所以,3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Q:为什么检察院对3名犯罪嫌疑人只以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批准逮捕?

  A:从本案来看,3名犯罪嫌疑人仅实施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一个行为,却同时触犯了两个不同的罪名,属于刑法上的想象竞合犯。根据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理,因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刑罚要重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所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只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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